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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本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章一
本报讯 2011年2月26日至5月25日间 ,检察
该案移送至城厢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 ,官追近日,赔偿并依法判处朱某赔偿18413元给通讯公司。少年周某三人(作案时均未满14周岁) ,盗割电缆由民行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检察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,官追莆田城厢区东海镇的赔偿朱某(作案时未满18周岁)伙同王某、